發(fā)布時間:2017年09月13日 文字大?。?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shù):
文號 | 錫政發(fā)〔2017〕1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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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fā)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7-04 10:40:40 |
文件狀態(tài) | 執(zhí)行中 |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戶籍準入登記規(guī)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4日
無錫市戶籍準入登記規(guī)定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精神,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促進本市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國家、省戶籍管理制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包括江陰市、宜興市)符合本規(guī)定條件的非無錫戶籍人員,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三條 在本市有建筑面積 54 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權住宅,且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并申領(簽注)《江蘇省居住證》均滿1年的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本市落戶。
第四條 在本市有建筑面積 54 平方米以下的所有權住宅,且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并申領(簽注)《江蘇省居住證》均滿2年的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本市落戶。
第五條 在本市有經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住宅,且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并申領(簽注)《江蘇省居住證》均滿5年的人員(宜興市為均滿3年),準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本市落戶。
第六條 高校畢業(yè)生、中高級技術工人、留學歸國人員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并申領(簽注)《江蘇省居住證》的,準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本市落戶。
第七條 技術工人、職業(yè)院校畢業(yè)生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并申領(簽注)《江蘇省居住證》均滿 1 年的,準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本市落戶。
第八條 在市外已安置的轉業(yè)、退伍軍人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并申領(簽注)《江蘇省居住證》均滿 2 年的,準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本市落戶。
第九條 經人社部門調動的干部職工和國家相關政策明文規(guī)定引進的各類人才、高校畢業(yè)生可以在本市落戶。
第十條 經市軍轉辦批準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yè)干部及隨遷家屬子女,民政部門安置的退役軍人和軍隊離退休人員可以在本市落戶。
第十一條 經駐錫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準的軍隊干部隨軍家屬可以在本市落戶。
第十二條 經國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錄取的高校學生、 技職院校學生可以在本市落戶。
第十三條 本市籍高校、技職院校的畢業(yè)生(包括退學、肄業(yè)及在校生)可以回本市落戶。
第十四條 經市體育局批準引進的教練員、運動員可以在本市落戶。
第十五條 經市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各類緊缺人員、優(yōu)秀農民工、優(yōu)秀新市民可以在本市落戶。
第十六條 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父母、子女之間和配偶之間的投靠落戶。
?。ㄒ唬┰诒臼杏兴袡嘧≌臒o錫戶籍人員,其在外地的父母男性滿 60 周歲或女性滿 55 周歲,父母雙方可以投靠來本市落戶。
?。ǘ┰诒臼杏兴袡嘧≌臒o錫戶籍人員,其在外地的子女可以投靠來本市落戶(投靠后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 18 平方米)。
?。ㄈ┰诒臼杏兴袡嘧≌臒o錫戶籍人員,其在外地的配偶可以投靠來本市落戶。
第十七條 在本市有所有權住宅的原無錫戶籍人員,現(xiàn)已離退休且夫妻一方男性滿 60 周歲或女性滿 55 周歲,夫妻雙方可以申請來本市落戶。
第十八條 公安部、省公安廳出臺的便民利民措施中涉及市外人員戶口準入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本規(guī)定于 2017 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我市有關戶籍準入規(guī)定予以廢止。
本規(guī)定由無錫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