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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無錫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送審稿)》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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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014006438/2021-00700 生成日期 2021-02-08 公開日期 2021-02-08
文件編號 —  — 發(fā)布機構 無錫市司法局
效力狀況 有效 附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為增強地方性法規(guī)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市政府正在審查的《無錫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送審稿)》全文予以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請于2021年3月8日前將書面意見和建議以寄送、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形式送給無錫市司法局。

關于征求《無錫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送審稿)》意見的公告

  為增強地方性法規(guī)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市政府正在審查的《無錫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送審稿)》全文予以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

  請于2021年3月8日前將書面意見和建議以寄送、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形式送給無錫市司法局。

  感謝支持!

  通信地址:無錫市觀山路199號(郵編214131)

  傳 真:81825274     E-mail:sfjlfec@163.com  

  無錫市司法局

             2021年2月8日

  無錫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送審稿)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

  第三章 房屋裝修安全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合法建造并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的安全管理及其監(jiān)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屋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房屋裝修安全、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防治和應急處置等管理。

  法律、法規(guī)對生產用房、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qū)、風景名勝區(qū)等范圍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房屋的消防、防雷、電梯、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yè)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條 (監(jiān)管原則)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屬地管理、規(guī)范使用、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職責)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房屋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體系,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協調解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整治、重大險情房屋安全鑒定和應急搶險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qū)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行業(yè)管理部門職責)市、縣級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安全的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相應的日常事務工作。

  發(fā)展改革、自然資源規(guī)劃、財政、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jiān)管、城市管理、農業(yè)農村、教育、衛(wèi)生健康、文化和旅游、體育、交通運輸、商務、民政、民族宗教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房屋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房屋安全知識,提高社會公眾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參加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房屋安全的宣傳教育等活動,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對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予以表揚、獎勵。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

  第八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房屋管理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房屋使用人的,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第九條 (房屋安全責任)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房屋安全責任:

 ?。ㄒ唬┌凑找?guī)劃、設計的要求和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定期檢查、維修房屋及附屬物,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ㄈ┌凑找?guī)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ㄋ模┲卫砦kU房屋;

 ?。ㄎ澹┍O(jiān)督房屋安全使用;

 ?。┓伞⒎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房屋安全責任。

  房屋使用人發(fā)現房屋出現異常情況或者白蟻危害的,應當及時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并配合房屋安全責任人履行房屋安全義務。

  第十條 (共有部分管理責任)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按照約定承擔房屋檢查、維修等安全管理責任;未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

  第十一條   (幕墻和外墻保溫安全管理規(guī)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對建筑幕墻或者外墻外保溫系統(tǒng)進行檢查和維護,發(fā)現存在破損、脫落等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建筑幕墻或者外墻外保溫系統(tǒng)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性能評價;需要實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二條   房屋出現白蟻危害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白蟻滅治單位進行滅治。

  防治、滅治白蟻應當使用國家規(guī)定的藥物,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技術規(guī)范進行。

  鼓勵宅基地自建房屋開展白蟻防治。

  第三章    房屋裝修安全

  第十三條   (房屋裝修安全管理總要求)房屋裝修應當保證房屋的整體性和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房屋共用部分和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房屋裝修是指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對其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施工活動,包括住宅裝修和非住宅裝修。

  房屋裝修涉及改建、擴建或者改變外立面,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規(guī)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xù)。

  第十四條   (住宅裝修的禁止行為)住宅裝修禁止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ㄒ唬┎鸶姆课葜饕兄貥嫾翱拐?、防火措施;

 ?。ǘ┰龃蠛奢d,超出房屋原設計承載力的;

 ?。ㄈ┓?、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住宅結構改造行政許可)住宅裝修在樓面結構層開鑿、擴大洞口或者拆改樓面次梁、樓梯等次要構件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縣級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

  第十六條   (行政許可辦理要件)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姓S可申請書;

  (二)房屋權屬證明或者其他確認權利的有效證明,非房屋所有權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三)涉及共有部分的,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ㄋ模┓课菰O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房屋結構改造設計方案。

  第十七條   (行政許可辦理時限)縣級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裝修登記)房屋安全責任人在住宅裝修開工前,應當向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申報登記。未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的,向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住宅裝修涉及房屋結構改造的,還應當提交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書及設計方案。

  第十九條   (物業(yè)、社居委對裝修的管理)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guī)定實施房屋裝修登記制度,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將住宅裝修改造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和房屋使用人,發(fā)現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ǘ┘訌妼ψ≌b修改造現場的巡查,及時發(fā)現、勸阻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對勸阻無效或者安全危害已發(fā)生的情況,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縣級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裝修企業(yè)責任)住宅裝修開工前,施工單位或者施工人員經核實所承接的裝修工程屬于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列情形,或者屬于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但未經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一條    (非住宅安全管理) 非住宅裝修投資額或者建筑面積在國家和省規(guī)定標準以下,或者與住宅結構相連的,按照本條例住宅裝修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其他非住宅裝修的管理,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房屋轉讓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將房屋主體結構改造等事項,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告知。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三條    (鑒定單位名錄制管理)市、縣級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相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專業(yè)設備,符合國家、省和市相關管理規(guī)定,并向市、縣級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繼續(xù)使用房屋的,應當依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進行房屋可靠性鑒定:

 ?。ㄒ唬┏^設計使用年限的;

 ?。ǘ┮蜃匀焕匣斐芍黧w結構出現異常或受損的;

 ?。ㄈ┮蚴┕ぁ⒍盐?、撞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受損的;

 ?。ㄋ模┰谝呀ǔ煞课萆习惭b大型廣告牌,新增水箱、鐵塔等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ㄎ澹┰馐艿孛娉料?、地震、臺風、洪水等重大自然災害而損壞的;

 ?。┢渌枰课菘煽啃澡b定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鑒定由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第三項、第四項鑒定由行為實施人或者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第五項鑒定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委托或者由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

  宅基地自建房屋的安全鑒定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發(fā)現房屋有危險情形的,應當向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所屬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危險房屋鑒定。

  房屋所在地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相關部門發(fā)現房屋有危險情形的,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申請危險房屋鑒定;拒不申請且影響公共安全的,由所在地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相關部門申請。

  第二十六條    (鑒定結果報送)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向申請人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并抄送縣級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

  第二十七條    (鑒定要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

  鑒定報告應當客觀、真實、準確。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及其鑒定人員對出具的鑒定報告負責。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

  第二十八條    (危房治理責任)房屋安全責任人是危險房屋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危險房屋通知書及時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九條    (危房治理監(jiān)督實施)縣級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在接到危險房屋通知書后,應當會同房屋所在地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指導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危險房屋。

  第三十條   (危房治理)經鑒定為危險房屋,且未列入征收計劃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治理:

 ?。ㄒ唬┛梢约庸痰模扇〖庸坛7绞?;

 ?。ǘ┎痪邆浼庸虄r值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進行翻修;

 ?。ㄈ┎痪邆浞迼l件的,整體拆除。

  已列入征收計劃的,通過征收方式進行解危。

  宅基地自建房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可結合新農村建設和村莊綜合治理實施解危。

  第三十一條    (解危救助)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責任人拒絕、怠于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所在地的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險情。

  第三十二條    經鑒定為整幢危險房屋的,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ㄒ唬﹦澏ň緟^(qū)域;

 ?。ǘ├孟噜彽慕ㄖ锖陀嘘P設施;

  (三)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應急處置損壞相鄰建筑物和有關設施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修復或者補償。

  第三十三條    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安全責任人無力承擔或者無法全部承擔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請。

  危險房屋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由侵權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房屋安全管理服務商業(yè)類保險等方式,開展房屋安全排查、動態(tài)監(jiān)測、重點巡查等工作。

  鼓勵房屋安全責任人投保房屋安全類商業(yè)保險。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職責)市、縣級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檢查制度,組織開展房屋安全排查及危舊房屋巡查,按照規(guī)定做好危險房屋解危及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縣級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相關工作,完善房屋安全管理網絡,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和報告制度。

  第三十七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職責)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縣級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及相關部門,在排查及巡查過程中,應當及時將危房及解危信息錄入信息系統(tǒng),完善房屋安全檔案。

  第三十八條    教育、衛(wèi)生健康、文化和旅游、體育、交通運輸、商務、民政、民族宗教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組織開展本行業(yè)房屋安全排查工作,督促學校、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文體場館、網吧、景區(qū)、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養(yǎng)老和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房屋安全責任人開展房屋安全巡查,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第三十九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危害房屋安全行為的投訴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h級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投訴舉報。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處理房屋安全投訴舉報。

  第四十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規(guī)劃、城市管理、公安、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房屋安全聯合執(zhí)法機制,依法查處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  (信用聯合懲戒)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將房屋安全責任人、施工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以及白蟻滅治單位的遵守法律法規(guī)情況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tǒng)。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對白蟻防治單位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白蟻滅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由市、縣級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禁止行為的法律責任)房屋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由縣級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將相關信息抄送負責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的部門進行備注。

  第四十五條    (違反許可行為的法律責任)房屋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裝修登記制度的法律責任)房屋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對鑒定單位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市、縣級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未解危的法律責任)房屋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行政人員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课菸kU情形,是指基礎出現沉降、主體結構存在傾斜、變形、裂縫等癥狀,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

  (二)承重構件,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tǒng)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包括基礎、柱、梁、板、承重墻體、屋架等;

 ?。ㄈ┰O計使用年限,是指設計規(guī)定的結構或者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房屋沒有設計文件或者設計文件沒有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參照現行的設計使用年限標準確定使用年限;

  (四)房屋出現異常,是指房屋結構出現重大損傷、損壞或者地基基礎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

  第五十一條    條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2007年1月11日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制定,2007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的《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來源:無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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