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事項類別:便民服務-辦理類
法定時限:符合條件,當場辦理
承諾期限:符合條件,當場辦理
辦理地點:具體受理地點見辦理流程
聯(lián)系電話:0510-12329監(jiān)督電話:0510-12345
辦理時間:具體受理時間見辦理流程
收費標準:0元
1、無錫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包括江陰、宜興、錫山、惠山)因工作調(diào)動而發(fā)生公積金轉移的職工。
2、由于異地工作調(diào)動,公積金轉入本市或轉出本市的職工。
一、本市內(nèi)轉移:
(一)提供材料:
(1)《無錫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新職工住房補貼)匯繳變更清冊》并加蓋新單位公章。
(二)注意事項:
注1:職工公積金關系調(diào)動先由原單位將職工做封存處理,再由新單位當月申報時在《無錫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新職工住房補貼)匯繳變更清冊》做新增匯繳。
注2:本市內(nèi)轉移的轉出單位已關停并轉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職工能提供公積金紅卡或磁卡的,辦理時提供紅卡或公積金對賬磁卡、職工身份證原件。
(2)既無法提供公積金紅卡或磁卡的,中心系統(tǒng)中又無相應的身份證號碼信息的職工,辦理時需提供蓋有轉出單位公章的退工單、勞動合同、工作調(diào)動單、協(xié)保續(xù)保協(xié)議書、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或其他中心認可的材料,并提供職工身份證原件。
二、轉出本市的轉移:
職工本人至轉入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相關申請。
三、轉入本市的轉移:
(一)提供材料:
(1)異地轉移職工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轉出地中心名稱、原單位名稱及原個人住房公積金賬號。
(二)注意事項:
1、職工申請異地轉入時,職工本人需在本市設立賬戶并繳存公積金滿6個月(含)以上。
2、同一單位多名職工同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xù)手續(xù)的,可委托單位經(jīng)辦人代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xù)申請表》、《集中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xù)手續(xù)申請委托書》;
(2)職工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3)單位經(jīng)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一)外市轉入
環(huán)節(jié)名稱 | 辦理內(nèi)容 | 辦理地點 | 辦理部門 |
申請 | 申請人帶齊材料至辦理地點 | 辦理地點見下表 | 中心匯繳窗口 |
審核 | 工作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核 | 辦理地點見下表 | 中心匯繳窗口 |
出具證明 | 符合條件,材料無誤,中心開具《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xù)申請表》,并向轉出地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 | 辦理地點見下表 | 中心匯繳窗口 |
余額轉入 | 中心憑轉出地公積金中心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xù)平臺傳遞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xù)賬戶信息表》及銀行進賬單,審核入賬。 | 單位匯繳銀行 | 銀行匯繳窗口 |
異地公積金轉移服務場所及時間
單位名稱 |
辦理地點 |
辦理時間 |
聯(lián)系電話 |
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營業(yè)部 |
運河東路388號 |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00-16:15) |
0510-12329 |
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江陰市分中心 |
江陰市長江路188號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6:15) |
0510-12329 |
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宜興市分中心 |
宜興市宜城街道永安路15號 |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30-16:15) |
0510-12329 |
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錫山分中心 |
錫山區(qū)東亭街道迎賓北路8號 |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00-16:15) |
0510-12329 |
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惠山分中心 |
惠山區(qū)政和大道206號 |
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00-16:15) |
0510-12329 |
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以上網(wǎng)點不辦理公積金匯繳業(yè)務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修訂)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shù)阶》抗e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nèi)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nèi)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chǎn)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nèi)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 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nèi)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nèi)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xù)。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nèi)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diào)入的職工從調(diào)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nèi)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nèi),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jīng)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jīng)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yè)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yè)在成本中列支。
(2)《關于簡化住房公積金業(yè)務辦理材料的通知》(錫房金【2019】54號)
一、自2019年10月25日起,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入業(yè)務,繳存職工無需再提供無錫市社保繳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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